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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祁祥:行业自律与政府有效监管
    2月16日,中韩保险企业北京峰会召开,其会议主题之一就是中国保险法规和监督管理政策的全球化问题。据悉,今年的10月份,国际保险监管官协会的第13届年会也将首次在中国召开。届时我相信,各国人士一定有许多经验可以分享。其实,自中国保监会成立以来,保险监管就是一个人们耳熟能详的字眼。这也难怪,就像“爱情”是小说中的“永恒主题”一样,监管应当也是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长期话题”,因此今天,我也想“凑个热闹”,从行业自律这个角度来漫谈一下有效监管的问题。
    8年后的今天与保监会成立之初相比,中国保险监管的环境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市场主体大大增加,保险公司从1998年的25家增加到2005年底的93家。专业中介机构从无到有,2005年共有专业中介机构1800家。1998年全国共有40万左右的营销人员,2005年增加到147万人。第二,市场的开放程度越来越高。从外资主体数量看,从1998年的11家发展到2005年底的40家;外资公司可以承接除法定业务之外的所有业务,其市场分额已经占到整个市场的6.92%。第三,保险产品的种类越来越多,技术含量和复杂程度越来越高。近些年来,保险公司陆续推出了各类创新型人身保险产品;财产保险公司新开发或修改完善的保险产品数量逐年增加,每年均在1000个以上;保险公司的创新能力不断提高,个性化产品不断涌现。第四,从总体上来看,消费者有关保险的知识相对越来越丰富,由此对保险业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而与此同时,市场之所以需要保险监管的理由仍然存在。学术文献在讨论监管存在的理由时,大都将其归纳为信息、外部性、不完全竞争和搭便车等问题。对保险业来说,我认为最突出的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由保险市场信息问题所决定的保险监管存在的必要性。信息问题主要包括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善。保险业的信息不对称指的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保险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这种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方式:一是逆选择,即保险交易的一方利用其信息优势在交易的事前采取机会主义的自利行为,由此损害交易另一方的利益。例如,承保能力差的公司更倾向于冒险经营,投保人更倾向于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信息。二是道德风险问题,即事后拥有信息优势的交易方产生的自利的机会主义行为。例如,被保险人可能在购买保险以后对风险掉以轻心;保险公司在收取保费之后,不履行对被保险人的承诺。三是委托-代理问题。由于代理人与委托人的目标利益不一致,导致代理人的机会主义倾向,损害保险业的经营效率。除了信息不对称之外,保险市场也存在信息不完善问题,也即信息缺乏问题。
    从中国保险业发展的历史来看,一方面,由于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的强制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说,消费者与保险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较之8年前有所缓解;但从另一方面来看,伴随着市场的快速发展,机构进一步增多、产品变得越来越复杂,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善的问题依然存在,而且在有些情况下还会变得越来越突出。
    其次,由保险产品的特性所决定的监管存在的必要性。在这里,我所指的特性最主要是指由保险交易的“承诺性”特征所导致的“公众利益归属”的特性。在保险公司因各种原因不能对被保险人“兑现”其承诺时,这将导致重大的社会问题,因此需要保险监管。
    再次,由市场主体的“经济人假定”�D�D即各自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导致市场无序竞争和社会福利损失的可能性所决定的监管的必要性。
    由此来看,一方面,中国保险业的监管环境较之8年前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另一方面,市场需要保险监管的理由仍然存在,这意味着什么呢?结论是:保险监管仍然是不可或缺的,不仅如此,监管者监管的范围比以往更加扩大了,监管所需要的手段更加技术化,监管的难度将更加加大。

2006-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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